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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學正常化

臺東縣紅葉國民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計畫

111.08.30校務會議通過

一、 依據:
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85121B號函。
臺東縣政府111年8月11日府教課字第1110167583號函。
二、 實施原則:
(一)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。
(二)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。
(三)以使學生德、智、體、群、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。
(四)以有教無類、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。
三、 實施策略:
(一)編班正常化: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。
(二)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:
(1)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,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,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。
(2)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,落實課程規劃及研討等功能,並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(科目)之教學研究會。
(3)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,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,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。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,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;寒暑假學藝活動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。
(三)教學活動正常化:
(1)訂定各領域(科目)之教師員額編制表,依教師持有之領域(科目)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,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領域(科目)之專業師資。
(2)排課與配課考量教師專業、意願與備課負擔。
(3)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,鼓勵教師在職進修,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,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,透過教學研究會、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。
(4)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,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。
(5)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,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,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。
(四)評量正常化:
(1)訂定實施學生成績評量之規範,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學生之成績評量。
(2)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,不得採用出版商之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,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,應進行轉化,不宜原文照錄。
(3)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、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,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。
(4)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上午第一節課前、課間、中午休息或課後輔導時間辦理。
四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